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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第 1 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管理組,分五科辦事。
二、納保組,分五科辦事。
三、保費組,分五科辦事。
四、普通事故給付組,分六科辦事。
五、職業災害給付組,分四科辦事。
六、勞工退休金組,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六科辦事。
本局於接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與農民健康保險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
務期間,設國民年金組,分六科辦事;設農民保險組,分五科辦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企劃管理組設辦事處為派出單位。
第 5 條
企劃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綜合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費率之精算。
三、法律事務之處理。
四、業務之稽核及管考。
五、各地辦事處業務之規劃及管理。
六、業務講習會之辦理。
七、網路申辦與查詢等線上服務之規劃及推展。
八、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勞工保險專案檢查。
九、其他有關企劃管理事項。
第 6 條
納保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納保業務之規劃、研擬及綜合。
二、事業單位、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及職業訓練機構之新投保業務。
三、事業單位與公司行號之加保、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處理。
四、事業單位及公司行號保險費之計算。
五、事業單位與公司行號違法之查處。
六、投保單位保險費繳款單之開單及寄發。
七、未投保單位之催保及違法之查處。
八、各級政府每月應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計算及通知撥付。
九、其他有關納保事項。
第 7 條
保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費處理、欠費清理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保險費收繳之處理。
三、保險費欠費之處理。
四、工會、漁會之新投保業務。
五、工會、漁會、機關團體與職業訓練機構之加保、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
處理。
六、工會、漁會、機關團體及職業訓練機構保險費之計算。
七、工會、漁會、機關團體與職業訓練機構違法之查處。
八、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各項書表之管理、查調、提供及保管維護。
九、其他有關保費處理、欠費清理及資料管理等業務事項。
第 8 條
普通事故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生育、老年給付、就業保險給付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業
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保險生育及老年給付申請之審核。
三、就業保險給付申請之審核。
四、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及追償。
五、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支及帳務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普通事故給付事項。
第 9 條
職業災害給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傷病、失能、死亡、醫療給付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保險傷病、失能及死亡給付業務之審核。
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業務之委託辦理及審核。
四、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業務之辦理。
五、其他有關職業災害給付事項。
第 10 條
勞工退休金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退休金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及罰鍰處理。
三、勞工退休金欠費之催繳與處理、滯納金之加徵及移送強制執行。
四、勞工退休金之核發。
五、勞工退休金專戶之管理。
六、勞工退休金財務、帳務及收支之管理。
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繳。
八、其他有關勞工退休金事項。
第 11 條
國民年金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年金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與相關社會保險資料比對勾稽,連動處理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年資計
算及給付競合事項。
三、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資料維護管理、保險費與利息之計算及繳款單寄發

四、國民年金保險費欠費處理、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
五、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
付之審核。
六、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之
審核。
七、國民年金保險費收繳及給付之帳務處理。
八、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管理、保險費收繳及給付之出納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民年金事項。
第 12 條
農民保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民健康保險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與相關社會保險資料比對勾稽,連動處理農民健康保險納保資格、給
付及老農津貼競合事項。
三、農民健康保險納保業務之審核及保險費計算。
四、農民健康保險財務、保險費收繳及給付出納之處理。
五、農民健康保險給付之審核。
六、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審核。
七、農民健康保險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帳務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農民保險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局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局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
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本局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5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6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7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作業整體規劃、研究發展與共同規範之研訂及推動。
二、本局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三、資訊作業之教育訓練及推廣。
四、本局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五、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發展、管理及推動。
六、本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七、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8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