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為辦理就業服務等業務
,設北基宜花金馬區、桃竹苗區、中彰投區、雲嘉南區及高屏澎東區就業
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各中心) 。
第 3 條
各中心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課:求職求才登記、職業介紹、職業交換、人力清結、就業機會
聯繫、聯合就業服務、就業後輔導、就業甄選 (代招代考) 、促進就
業能力薄弱者就業、高中 (職) 應屆畢業生就業服務、資訊服務、被
資遣及關廠歇業後失業員工輔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
及失業認定等事項。
二、第二課:雇主關係、雇主訪問、雇主個案資料之建立與管理、就業服
務宣導、技能檢定及競賽等事項。
三、第三課:職業輔導、就業諮詢、性向測驗、就業訓練、國中應屆畢業
生專案就業服務等事項。
四、第四課:就業市場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發布、職業資料之蒐集與分析及
其他特殊人力調查等事項。
五、行政室:研考、文書、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出納、公共關係、一
般行政及其他不屬各課之事項。
第 4 條
各中心置主任一人,承職訓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第 5 條
各中心置秘書、課長、專員、管理師、課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各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各中心置會計員、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各中心為配合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得於人口密集及
工業地區設就業服務站,人員由各中心調派。
第 10 條
各中心之業務地區,由職訓局規定之。
第 11 條
各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中心訂定,報職訓局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及編制表,自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