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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及殘留量試驗每次施藥或調查(含藥害試驗)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 3 條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 4 條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元,並提供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 5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