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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持有成品農藥許可證之農藥製造業者,於該成品農藥製造許可證有效期間
內,得委託具有加工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能力之農藥製造業者加工農藥。
前項委託加工以委託一家為限。
第 3 條
申請成品農藥委託加工,應由委託人檢送下列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提出:
一、委託人持有之成品農藥製造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受託人持有之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製造許可證影本一份。
三、委託加工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
第 4 條
核准委託加工之成品農藥,應於標示內加註受委託人名稱及地址。
第 5 條
核准委託加工之成品農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產品品質責任應由委託
人負責。
第 6 條
經核准委託加工之期間內,如因故中途解除委託加工契約,委託人應報請
農委會備查,並辦理變更農藥標示。
第 7 條
委託加工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因故中途解約,嗣後需繼續或另行委託時,
委託人應重新申請核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