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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策
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及農業金融體系。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
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二 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三 財政部次長一人。
四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 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 4 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處長。
二 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三 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四 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 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 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七 臺灣省農會總幹事。
八 其他有關人員。
第 5 條
本委員會所作之決議及建議事項,交由原承辦機關分別辦理。
第 6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酌置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人,均就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相關人員派兼之。
第 7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