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 1 條
為促進山坡地保育利用、林務經營及種苗、畜產改良,特設置農業作業基
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管理機關,下設下列四個基金
,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一、山坡地開發基金:推動山坡地開發、保育及利用。以本會水土保持局
為管理機關。
二、林務發展基金:發展森林遊樂及促進公私營林業務之推動。以本會林
務局為管理機關。
三、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繁殖供應優良種子、種苗及推展改良試驗作
業。
以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為管理機關。
四、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推展畜產試驗及繁殖改良作業。以本會畜產試驗
所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山坡地開發基金收入。
三、林務發展基金收入。
四、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入。
五、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所定林務發展基金之來源,為經營森林遊樂與森林鐵路之收入
及融資利息收入。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之來源,為出售雜糧、綠肥、蔬
菜、果樹、花卉等種子及種苗收入。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之來源,為畜牧試驗產品銷售收入及
受託服務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山坡地開發基金支出。
二、林務發展基金支出。
三、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支出。
四、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二款所定林務發展基金之用途,為經營森林遊樂與森林鐵路之支出
、森林副產物之營運支出、一般造林貸款與鄉 (鎮、市) 公所公共造產造
林貸款支出及森林公益支出。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之用途,為種子、種苗之繁殖、
供應、保存業務及生產作業改良試驗支出。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之用途,為畜產試驗、繁殖改良作業
之經營及推展所需支出。
第 5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關於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關於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關於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核轉。
七、關於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