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糧商登記證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糧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補發糧商登記證及換發
糧商登記證之業務規費為每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整。但因行政區域調整辦
理門牌號碼變更者,免徵收之。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每三年應辦理定期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