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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
項:
一 特有動物之分布、族群數量、形態、行為、繁殖、保存方法等之調查
研究事項。
二 特有植物之分布、族群數量、形態、繁殖、保存方法等之調查研究事
項。
三 特有生態體系、棲息地有關地質、水文等生態調查研究事項。
四 研究用特有動植物之飼養、培育、種源保存、典藏、繁殖、復育;試
驗場站管理及配合其他組之研究事項。
五 研究保護成果之發表與宣導、保育資訊之建檔管理、生態教育教材之
製作、推廣、服務、展示、觀摩等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第 5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中心業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副主任一人,襄助之。
第 6 條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研究員、站主任、副研究員、室主任、專員、助理
研究員、科員助理、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中心為辦理特有物種之保存、繁殖等事項,得設低、中及高海拔試驗站
。各試驗站置站主任一人,其餘所需員額,由本中心編制內員額派充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