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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6 日
第 1 條
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工作,特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
設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第五項及預算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健康照護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衛生署為主管機關,行政
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繳納徵收金之收入。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給付事項。
二、辦理預防接種副作用之防治及通報事項。
三、辦理減少預防接種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事項。
四、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及預防接種副作用之國際合作事項。
五、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受理、調查及審議事項。
六、委託或補助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相關事項。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健康照護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