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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隔離治療醫院指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設置傳染病隔離病房之原則如下:
一 鼠疫、伊波拉病毒出血熱、炭疽病等傳染病及其他傳染病或新感染症
,以醫學中心 (含準醫學中心) 為指定醫院。必要時得指定區域醫院

二 霍亂、黃熱病、狂犬病、流行性斑疹傷寒、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傷寒、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開放性
肺結核等傳染病,以區域級 (含) 以上醫院為指定醫院。必要時得指
定地區級或相關專科醫院。
第 3 條
指定醫院應聘有中華民國感染症醫學會認定之感染症專科醫師或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醫學會專科醫師。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指定醫院,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提報擬指定之醫院名單。
第 5 條
指定醫院應設置傳染病隔離病房,其種類及標準如下:
一 治療鼠疫、伊波拉病毒出血熱、炭疽病等傳染病及其他傳染病或新感
染症等,應設置特殊隔離病房,其標準如附表一。
二 治療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開放性肺結核等傳染病,應設置呼吸
道傳染隔離病房,其標準如附表二。
三 治療霍亂、傷寒、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
等傳染病,應設置腸胃道傳染隔離病房,其標準如附表三。
四 治療黃熱病、狂犬病、流行性斑疹傷寒等傳染病,應設置血液、體液
傳染隔離病房,其標準如附表四。
前項隔離病房,於傳染病未發生時,得移作一般病房使用。但發生疫情時
,應立即騰空,優先收容傳染病病人。

附表一 特殊隔離病房之標準
┌──────┬───────────────────────┐
│適用傳染病 │鼠疫、伊波拉病毒出血熱、炭疽病及其他傳染病或新│
│ │感染症等。 │
├──────┼───────────────────────┤
│隔離設施標準│1 獨立建築物或隔離區。 │
│ │2 每一病床應有獨立特殊負壓隔離帳裝置。 │
│ │3 負壓壓差達 2.5mmO ,且通風系統每小時換氣 6│
│ │ 至 12 次。 │
│ │4 空調系統,獨立設置,排氣管應裝置高效濾網 (HE│
│ │ PA) ,並定期維護,且排氣孔須高於建築物之循環│
│ │ 氣層 (air recirculation zone) 。 │
│ │5 病室應設置專用盥洗室,採用腳踏式或自動感應水│
│ │ 龍頭開關,且所產生之廢水應予消毒後,始可排放│
│ │ 。 │
│ │6 設置明確區隔之污物間及相關醫療廢棄物之消毒設│
│ │ 備。 │
├──────┼───────────────────────┤
│安全裝置 │1 高溫高壓蒸氣滅菌器。 │
│ │2 燻蒸器。 │
│ │3 具備生物安全三級操作櫃。 │
│ │4 貯存、消毒及外運廢棄物之裝置。 │
│ │5 緊急供電設備。 │
│ │6 紫外線燈。 │
├──────┼───────────────────────┤
│操作需求 │穿著全身充氣之正壓防護衣 (面罩、手套) 或面罩 (│
│ │有呼吸保護裝置) 及隔離衣。 │
├──────┼───────────────────────┤
│廢棄物處理 │1 醫療事業廢水及污水之處理及排放,以化學藥品消│
│ │ 毒後,再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理。 │
│ │2 醫療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先經高壓滅菌處理後,│
│ │ 再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
├──────┼───────────────────────┤
│說明 │高效濾網 (HEPA) 係指可濾除 99.97%直徑大於 0.3│
│ │微米的微粒子。 │
└──────┴───────────────────────┘

附表二 呼吸道傳染隔離病房之標準
┌──────┬───────────────────────┐
│適用傳染病 │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及開放性肺結核等 │
├──────┼───────────────────────┤
│隔離設施標準│1 獨立病室 (包括前室均為封閉式雙門) 。 │
│ │2 空調系統,獨立設置,排氣管應裝置高效濾網 (HE│
│ │ PA) ,並定期維護,且排氣孔須高於建築物之循環│
│ │ 氣層 (air recirculation zone) 。 │
│ │3 負壓之通風系統 (每小時換氣 6 至 12 次。) │
│ │4 每一病室應設置專用盥洗室,前室應有洗手設備,│
│ │ 並採用腳踏式或自動感應水龍頭開關。 │
├──────┼───────────────────────┤
│安全裝置 │1 高溫高壓蒸氣滅菌器。 │
│ │2 紫外線燈。 │
│ │3 緊急供電設備。 │
├──────┼───────────────────────┤
│操作需求 │面罩 (有呼吸保護裝置) 及隔離衣。 │
├──────┼───────────────────────┤
│廢棄物處理 │1 醫療事業廢水及污水之處理及排放,以化學藥品消│
│ │ 毒後,再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理。 │
│ │2 醫療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先經高壓減菌處理後,│
│ │ 再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理。 │
├──────┼───────────────────────┤
│說明 │1 高效濾網 (HEPA) 係指可濾除 99.97%直徑大於 │
│ │ 0.3 微米的微粒子。 │
│ │2 如果限於經費或裝置困難等原因,可暫時不設高效│
│ │ 濾網。 │
│ │3 高溫高壓蒸氣滅菌器,可於院內適當地點設置。但│
│ │ 對於污染物品應有完善之包裝、輸送、消毒滅菌計│
│ │ 畫。 │
│ │4 紫外線燈可為固定式或活動式。 │
│ │5 緊急供電系統得由全院之緊急供電設備提供電力至│
│ │ 該病房即可。 │
└──────┴───────────────────────┘

附表三 腸胃道傳染隔離病房之標準
┌──────┬───────────────────────┐
│適用傳染病 │霍亂、傷寒、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及阿│
│ │米巴性痢疾等。 │
├──────┼───────────────────────┤
│隔離設施標準│1 獨立病室或同疾病集中同一病室。 │
│ │2 專用盥洗室、便器。 │
│ │3 每一病室應設置專用洗手臺,採用腳踏式或自動感│
│ │ 應水龍頭開關。 │
├──────┼───────────────────────┤
│安全裝置 │高溫高壓蒸氣滅菌器。 │
├──────┼───────────────────────┤
│操作需求 │手套及工作依。 │
├──────┼───────────────────────┤
│廢棄物處理 │1 醫療事業廢水及污水之處理及排放,以化學藥品消│
│ │ 毒後,再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理。 │
│ │2 醫療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先經高壓滅菌處理後,│
│ │ 再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理。 │
├──────┼───────────────────────┤
│說明 │高溫高壓蒸氣滅菌器,可於院內適當點設置。但對於│
│ │污染物品應有完善之包裝、輸送、消毒滅菌計畫。 │
└──────┴───────────────────────┘

附表四 血液體液傳染隔離病房之標準
┌──────┬───────────────────────┐
│適用傳染病 │黃熱病、狂犬病及流行性斑疹傷寒等。 │
│ │ │
├──────┼───────────────────────┤
│隔離設施標準│1 獨立病室或同疾病集中同一病室。 │
│ │2 每一病室應設置專用洗手臺,採用腳踏式或自動感│
│ │ 應水龍頭開關。 │
├──────┼───────────────────────┤
│安全裝置 │高溫高壓蒸氣滅菌器。 │
├──────┼───────────────────────┤
│操作需求 │手套及工作衣。 │
├──────┼───────────────────────┤
│廢棄物處理 │1 醫療事業廢水及污水之處理及排放,以化學藥品消│
│ │ 毒後,再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理。 │
│ │2 醫療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先經高壓滅菌處理後,│
│ │ 再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關規定處理。 │
├──────┼───────────────────────┤
│說明 │高溫高壓蒸氣滅菌器,可於院內適當點設置。但對於│
│ │污染物品應有完善之包裝、輸送、消毒滅菌計畫。 │
└──────┴───────────────────────┘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指定醫院隔離病房之設施、設備及作業品質,指
定醫院均應充分配合。
前項查核如發現缺失,指定醫院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改善之。
第 7 條
醫院之指定,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須重新指定。但其經醫院評鑑等級有
變動或未達設置標準、未聘規定醫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變更或取銷
其指定。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執行傳染病隔離治療著有績效之指定醫院,應予獎勵;
對醫事人員因執行傳染病隔離治療,致感染疾病、受傷、殘廢或死亡者,
應予慰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指定醫院隔離病房之設施、設備及訓練等,得酌予補助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