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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係指同時含有生熟食原料之即食性食品。
第 3 條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
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第 4 條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
│項目 │限量 │
├──────────────────┼────────┤
│每公克中生菌數(CFU/g) │10(5 次方)以下│
├──────────────────┼────────┤
│每公克中大腸桿菌群(Coliform)最確數│10(3 次方)以下│
│(MPN/g) │ │
├──────────────────┼────────┤
│每公克中大腸桿菌(E. coli) 最確數 │陰性 │
│(MPN/g) │ │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