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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93.03.05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米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項 目│限 量│
├─────┼─────┤
│ 汞 │0.05 ppm │
├─────┼─────┤
│ 鎘 │0.4 ppm │
├─────┼─────┤
│ 鉛 │0.2 ppm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