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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93.03.05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0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重金屬限量:
┌────┬─────┐
│項 目│限 量│
├────┼─────┤
│汞 │0.05 ppm │
├────┼─────┤
│鎘 │0.5 ppm │
├────┼─────┤
│鉛 │0.2 ppm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