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中藥製造品質檢查,每件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國內中藥製造工廠檢查:
(一)新設、遷移、擴建、復業或增加原料藥、劑型、加工項目、品項之
檢查,新臺幣一萬元。
(二)後續追蹤管理之檢查,新臺幣一萬元。
二、國外中藥製造工廠檢查:
(一)藥廠工廠資料審查,新臺幣二萬元。
(二)藥廠工廠資料後續追蹤管理審查,新臺幣二萬元。
第 3 條
申請中藥查驗登記,每件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新藥查驗登記,新臺幣四萬一千元。
二、一般製劑查驗登記,新臺幣四千元。
第 4 條
辦理中藥許可證領證,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千元。
第 5 條
申請中藥登記事項變更,每件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中藥許可證登記事項之變更,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二、標籤、仿單、外盒、鋁箔紙(袋)變更,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三、標籤、仿單、外盒、鋁箔紙(袋)核定本遺失補發,新臺幣一千七百
元。
第 6 條
申請中藥許可證遺失補發與汙損換發,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第 7 條
申請中藥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第 8 條
申請證明書,每件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產銷證明書,新臺幣一千元。
二、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