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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
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新含藥化粧品及新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萬
六千元。
二、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
元。
三、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變更登記審查費
(一)品名、包裝、用途、申請商號或製造廠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
五百元。
(二)成分、品項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四、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展延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
千五百元。
五、輸入之化粧品分裝或改裝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六、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標籤或仿單之核定本遺失補發,每
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七、化粧品產品管理屬性判定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八、許可證、證明書費,每張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