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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第 1 條
為促進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品質與效率及均衡醫療資源,特依醫療法
第九十二條規定,設置醫療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及預
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健康照護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衛生署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醫療事業發展之獎勵。
二、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服務品質及效率之獎勵。
三、為均衡醫療資源,辦理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其他醫療資源缺乏地區
之獎勵。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