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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
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金門地區民眾衛生醫療保健業務,特設行政院衛生署
金門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
第 2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眾衛生醫療保健。
二、醫務人員實習訓練與教學研究業務。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
前項院長及副院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 4 條
本規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