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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優生保健諮詢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
第 1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依優
生保健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設優生保健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為對下列事項提供建議:
一、關於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情事認定標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生育調節器材及藥品使用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優生保健法規制(訂)定案、修正案之研議事項。
四、關於優生保健研究、發展之研議事項。
五、關於優生保健工作人員培訓之研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優生保健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兼任之。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部長遴
聘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兼任之,任期均為二年,
期滿得續聘。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日常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
,辦理所任事務,均就本部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第 5 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議案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第 7 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