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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觀光旅館業,指依發展觀光條例應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觀光旅館
業務者。
第 3 條
觀光旅館業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者,免
予收費;請求製給複製本者,每件得酌收工本費新臺幣十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