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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暨第三款所稱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
業,管理費依營業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年以新臺幣七元計收。
前項之事業與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訂定有關台北港合作興建、租賃經營契約
或依其他法令訂有契約者,其營運量達到或高於保證運量者,不計收前項
管理費。
第 3 條
規費之計收標準如下:
一、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申請入區營運審查費:每件
新臺幣二千元。
二、人員或車輛進入自由貿易港區長期、短期入出許可證費:每件新臺幣
二百元。
第 4 條
申請於辦公時間外提供下列服務者,每件加收服務費新臺幣四百元:
一、鑽石原石輸出入簽證。
二、輸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抵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之
核發。
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之核發。
四、原產地證明書 (C/O) 及再出口證明之核發。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各項費用應依據繳款清單於規定之期限內向指定處所繳納。
第 6 條
本標準所訂各項費用未依規定繳納者,依規費法之規定處理。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