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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進乙級船員就業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09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船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新進乙級船員,指經交通部或當地航政機關核准上船習乙級船
員職務之首次上船人員。
新進乙級船員在船見習期間視同船員。
第 3 條
申請參加乙級船員職務之見習,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六歲。
二、符合船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4 條
新進乙級船員之訓練包括下列岸上訓練及船上訓練:
一、岸上訓練:自船員職訓中心或經交通部認可之訓練機構結訓者。
二、船上訓練:自上船之日起實際滿六個月為止,見習期間,非因其本身
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不得下船。
前項第二款所稱六個月之船上訓練時限,應於岸上訓練結訓後一年內上船
,並須自上船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但因情形特殊,報經航政機關核准有案
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新進乙級船員見習期間應遵守船上一切規定,服從船長及其授權之人或當
值船員之指揮,執行工作,負責盡職。
第 6 條
新進乙級船員見習期間之考核由船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
第 7 條
新進乙級船員有下列情事,且有具體事實者為考核不合格:
一、違抗命令。
二、走私貨物。
三、酗酒滋事。
四、造謠生事。
五、偷盜行為。
六、聚眾騷擾。
七、破壞公物。
八、觸犯法紀。
九、損毀榮譽。
十、賭博行為。
十一、擅自離船。
十二、未履契約。
第 8 條
新進乙級船員船上見習期滿,經船長將考核表簽署合格,寄由所屬訓練機
構核發船員專業訓練證書,轉當地航政機關申辦正式船員服務手冊,並登
錄為正式乙級船員。
第 9 條
新進乙級船員見習考核期間如有具體優劣事蹟,所屬公司得將考核情形送
交當地航政機關依船員服務規則處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