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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試驗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所提供各項試驗服務,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