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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組織條例第十二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處設裝卸課、倉儲課、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行政課機具所、人事室及
會計員。
第 4 條
裝卸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裝卸作業規劃、督導、協調及建議事項。
二、裝卸作業事故處理事項。
三、貨物裝卸量統計及效率分析事項。
四、裝卸作業重大違規案件處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倉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棧運用及規劃事項。
二、進出口貨物提存及簽證處理事項。
三、存倉貨物損害賠償及逾期貨物處理事項。
四、貨棧登記證之申請、變更、撤銷及換照事項。
五、倉棧設施維修執行事項。
六、有關本處防颱事項。
七、碼頭倉棧、辦公處所等出 (退) 租案件處理事項。
八、倉棧設施遭受損壞案件處理事項。
九、本港入出境旅客、客運業務服務及改進事項。
十、出境旅客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收繳事項。
十一、進出港遊客人數統計事項。
十二、旅運大樓維護及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災害防止計畫擬訂及實施事項。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安全衛生設施檢點及檢查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之指導、督導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劃及實施事項。
六、職業災害調查處理之督導及職業災害統計事項。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提供及建議事項。
八、勞工健康檢查規劃並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行政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會報彙辦及首長簡報製作事項。
二、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及人民情事項。
三、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四、新聞轉核、參觀接待等事項。
五、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六、辦公廳舍修繕、維護、公安、消防及使用管理事項。
七、動員準備業務配合事項。
八、財產物品、事務用品採購事項。
九、員工薪資及各項獎金核發、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
處理事項。
十、員工所得稅預繳申報事項。
十一、其他不屬於各課、所、室之掌理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機具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具設備需求擬訂事項。
二、機具設備及用料管理事項。
三、機具設備維護計畫及執行事項。
四、機具設備調配作業管理事項。
五、機具設備操作安全管理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三、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四、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五、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六、考核、獎懲及考成 (績) 事項。
七、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九、訓練、進修、講習、出國及考察事項。
十、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一、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二、勞資關係及工作規則事項。
十三、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業務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與撥款申請事項。
四、採購業務監辦事項及財產盤點監辦事項。
五、會計制度之研擬呈報及推行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報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12 條
課、所、室主管承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
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 13 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各課、所
、室主管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14 條
處務會報之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
開之。
第 15 條
本處各項業務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核定之。
第 1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