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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第 1 條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
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
理會務。
第 3 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
一、事故調查組。
二、飛航安全組。
三、調查實驗室。
四、秘書室。
第 4 條
事故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航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飛航安全改善建
議之提出。
二、飛航事故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
三、飛航事故調查技術資料之蒐集、保管及更新。
四、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有關航空器飛航事故之調查事項。
第 5 條
飛航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影響飛航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
二、飛航安全改善建議之追蹤。
三、飛航安全之趨勢分析。
四、本會飛航安全資訊系統之建立、維持及發展。
五、本會對外宣導事項之策劃及進行。
六、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事項之參與。
七、國、內外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八、其他有關飛航安全事項。
第 6 條
調查實驗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空器飛航事故現場測量、飛航紀錄器解讀及航機性能分析。
二、飛航資訊整合及動畫製作。
三、調查工程技術之研究或專案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事項之推動及管
理。
四、國、內外相關機關(構)委託辦理之飛航紀錄器解讀及分析。
五、其他有關調查之工程技術支援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航事故調查法令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第 8 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9 條
會計員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