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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2 日
第 1 條
交通部為辦理臺灣區國道 (以下簡稱國道) 新建工程計畫之研究、規劃設
計及工程施工等有關事宜,特依公路法第十三條規定,設臺灣區國道新建
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網之長程規劃、發展、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系統之規劃等事
項。
二、國道新建工程之測量、調查、土木、機電、景觀等設計、施工及預算
編擬等事項。
三、國道新建工程之發包、訂約、廠商管理、工程物料採購供應,工程進
度及預算之控制等事項。
四、用地徵收相關之地籍調查、測量、估價、協調、拆遷、補償、公共設
施及產權管理等事項。
五、工程品質之控制與保證、材料試驗、督導工地安全及環境維護等事項

六、其他上級機關交辦工程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規劃組。
二、設施組。
三、設計組。
四、管理組。
五、工務組。
六、用地組。
第 4 條
本局設行政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務、工友管
理、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三人,
襄理局務。
第 6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書、副總工程司、計畫工程司、組長、室主任、副
組長、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科長、秘書、正工程司、分
析師、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設計員、材料管理員
、助理工程員、繪圖員、材料員、資料員、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歲記、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1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
風事項。
第 9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
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法律問題等事項。
第 10 條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設立工程處,各工程處置處長、副處長、主任工
程司、正工程司、室主任、課長、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課員、工
程員、材料管理員、監工員、材料員、辦事員、書記。
各工程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會計室置會
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分別辦理各該工程處
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事項。
各工程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立材料試驗所、測量隊、工務段 (所) ;材料
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測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工務
段 (所) 置段長 (主任) 一人、副段長 (副主任) 一人,均兼任;其所需
工作人員,均由工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工程處,由本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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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編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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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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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簡派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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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簡派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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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工程司 │簡派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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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簡派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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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工程司│簡派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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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工程司│ │ (五) │由副總工程司、主任工程司│
│ │ │ │或簡派正工程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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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簡派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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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 │簡派 │一 │行政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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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長 │薦派至簡派│一 (五) │用地組副組長專任,餘由主│
│ │ │ │任工程司或正工程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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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工程司│薦派至簡派│六–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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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 │薦派至簡派│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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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分析師│薦派至簡派│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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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薦派 │八 (一八) │兼任人員由正工程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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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派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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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程司 │薦派 │二七–三三│內十人得列簡派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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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師 │薦派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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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程司 │薦派 │三八–四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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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薦派 │一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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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工程司 │委派或薦派│三九–四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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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委派或薦派│二五–二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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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員 │委派 │三九–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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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員 │委派 │三 │內二人得列薦派第六職等,│
│ │ │ │其中一人係由材料管理員尾│
│ │ │ │數一人合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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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員│委派 │五 │內二人得列薦派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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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程員│委派 │一○–一四│內七人得列薦派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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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圖員 │委派 │八–一二 │內六人得列薦派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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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員 │委派 │四–六 │ │
├─────┼─────┼─────┼────────────┤
│資料員 │委派 │三–五 │ │
├─────┼─────┼─────┼────────────┤
│辦事員 │委派 │八–一二 │ │
├─────┼─────┼─────┼────────────┤
│書記 │委派 │一五–一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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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 │薦任至簡任│一 │ │
│ ├───┼─────┼─────┼────────────┤
│人│副主任│薦任 │一 │ │
│ ├───┼─────┼─────┼────────────┤
│ │科長 │薦任 │二 │ │
│ ├───┼─────┼─────┼────────────┤
│事│專員 │薦任 │二 │ │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二 │ │
│ ├───┼─────┼─────┼────────────┤
│室│助理員│委任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
│ │書記 │委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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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主│薦任至簡任│一 │ │
│ │任 │ │ │ │
│會├───┼─────┼─────┼────────────┤
│ │科長 │薦任 │三 │ │
│ ├───┼─────┼─────┼────────────┤
│計│專員 │薦任 │二 │ │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室├───┼─────┼─────┼────────────┤
│ │辦事員│委任 │二 │ │
│ ├───┼─────┼─────┼────────────┤
│ │書記 │委任 │一 │ │
├─┼───┼─────┼─────┼────────────┤
│ │主任 │薦任至簡任│一 │ │
│ ├───┼─────┼─────┼────────────┤
│政│科長 │薦任 │一 │ │
│ ├───┼─────┼─────┼────────────┤
│ │專員 │薦任 │一 │ │
│風├───┼─────┼─────┼────────────┤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 ├───┼─────┼─────┼────────────┤
│室│助理員│委任 │一 │ │
│ ├───┼─────┼─────┼────────────┤
│ │書記 │委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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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三○八–三六○ (二八) │
├─┬───┴────────────────────────┤
│附│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 │ 」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表列專任人員,必要時亦得由本局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 │
│ │三 現職雇員三人未具公務人員任 (派) 用資格,得占用書記職│
│註│ 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
第 12 條
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之。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