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第 1 條
交通部為辦理鐵路改建工程,特設鐵路改建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其
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改建工程之綜合規劃財源籌措方案及財務計畫之擬訂等事項。
二、鐵路改建工程之地面與地下空間之利用與規劃、工程檢核、工程材料
之採購管理及檢驗、購地暨公共設施、房屋、用地取得等事項。
三、鐵路改建工程之工程結構、測量、軌道、設計、審核、施工監工及品
質管制等事項。
四、鐵路改建工程之電車線、號誌、電訊、電力干擾、機務機械、通風、
照明等設備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工及品質管制等事項。
五、鐵路改建工程之發包、簽訂合約、計算工程付款及竣工結算等事項。
六、鐵路改建工程之道路管制、封鎖、改道、運轉、運輸等之規劃與協調
;鐵路行車運輸設備、運轉、調度、營業之規劃、協調及製訂規範程
序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律事
務、工友管理、車輛管理、醫療及不屬其他各組室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襄理局
務。
第 6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副組長、主任、科長、
秘書、工程司、專員、副工程司、組員、技術員、繪圖員、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稱,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
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財務法律問題等事項。
第 12 條
本局得視工程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專業工程隊及施工所
,每隊、所各置隊長、主任一人,由本局相當工程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
員應就本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或依需要洽由有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第 13 條
本局得為辦理地區工程處業務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
第 14 條
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
第 15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