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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09 日
第 1 條
行政院為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爰依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條規定設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六、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
七、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之指揮。
八、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之定期公告。
第 3 條
本會就主管事務,得請各級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或委託其辦理。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
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之決議,綜
理本會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由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
者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本會委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改派之:
一、部會首長因職務關係派充,而職務異動時。
二、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之代表重新指定時。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及企
業經營者代表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他人代理。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6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
肋之。
第 7 條
本會設四組至五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8 條
本會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人,其職掌由行政院定之。
第 9 條
本會置組長、秘書、科長、視察、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
第 10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1 條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一人至三人。
第 12 條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院長補提人選呈請總統派充之,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為止。
第 13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4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
第 15 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
費。
第 16 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訂定,報請行政院備查。
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