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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輻射偵測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台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六千元。
五、阿伐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六、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七、全身計測,每人次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本中心會議室、出差宿舍之場所或設備因相關公務提供使用,徵收使用規
費之對象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會議室:各公、民營機關 (構) 借用,每日新臺幣四千元;借用錄放
影機、影碟機、實物投影設備 (合螢幕) 者,每日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半日均減半收費。連續借用五日以上,以八折計費。
二、出差宿舍:本會及其附屬機關之員工及與本中心業務相關之公、民營
機關 (構) 人員洽公時住宿,每日每間新臺幣四百元。
第 4 條
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除公務需
要免予收費外,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附表規定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