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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第 1 條
為積極推動能源研究發展,特依能源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能源
研究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
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本部能源專責機關辦理之。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
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範圍內收取,並得分期撥入本基金。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
源研究發展基金。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支出。
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支出。
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支出。
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具有實用價值者,得予獎勵或
補助。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