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第 1 條
為肆應核能發電特性,提列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工作所需費用,特設置核能
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臺電公司) 逐年按提撥率提撥核
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提撥率計算公式,由主管機關會商行
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有關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核能發電有關之核子設施運轉維護所產生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獨立減容
、處理、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
二、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
三、用過核子燃料或其再處理所產生放射性廢棄物之包裝、運輸、中期貯
存及最終處置。
四、核能發電有關核子設施之除役拆廠與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處理、包裝、
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
五、行政院為推動核能發電後端營運業務專案核定之相關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委員八人至十
四人,由本部就有關機關 (構) 、團體代表、學者、專家聘兼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 7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組員三十人至四十人,分組辦事,均由
本部及臺電公司派員專任或就現職人員調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僱人員
其員額;循預算程序定之。
第 9 條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工作,由臺電公司依法令規定或工作性質之需研提計畫
,報請本會核定後負責執行。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2 條
實際發生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在預算範圍內,得比照臺電公司之會
計程序動支。
第 13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1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4 條
本基金尚未動用餘額,得貸予具有核能發電之電力公司支應核子燃料營運
或電源開發之用。
第 15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第 1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