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事業為水利法第三條規定之事業。
第 3 條
地上權之補償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乘以空間因素。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乘以空間因素。
前項空間因素為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深乘以百分之十;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深,在穿越土地之上空,指地上權設定空間上緣距地表之高度扣除下緣距地表之高度;在穿越土地之下方,指地上權設定空間下緣距地表之深度扣除上緣距地表之深度,以公尺為單位,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其大於十公尺者,不採計空間因素。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