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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水災,指因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造成淹水所
致之災害。
本標準所稱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指因前述設施損毀造成
之災害。
災害救助種類如下:
一 人員死亡、失蹤、重傷之救助。
二 安遷之救助。
三 農田、魚塭、漁商船 (筏) 、遊艇、舢舨之受災救助。
四 住戶淹水之救助。
第 3 條
災害救助對象如下:
一 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死亡者。
二 失蹤救助:因災行蹤不明並經戶籍註記有案者。
三 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
院之日起十五日內 (住院期間) 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
額者。
四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五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
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者依實際事實認定之。
六 農田淹水救助:農田遭受颱風、豪雨造成淹水致流失及沖積砂土埋沒
而無法耕種者,或因颱風、豪雨之海水倒灌而致地上農作物枯死者。
七 魚塭淹水救助:魚塭遭受颱風、豪雨造成淹水,致魚塭流失、埋沒或
塭堤崩塌,無法養殖者。
八 漁商船 (筏) 、遊艇、舢舨受災致無法作業者。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
室為限。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農田,指編定為農牧用地現供農作使用之耕地或原住民
保留地及已登錄之水田、旱田。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魚塭,指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或核准之陸上魚塭,並向
縣市政府申報當季水產養殖物資料有案者。
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漁商船 (筏) 、遊艇、舢舨,指依漁業法相關規定領有
漁業執照經營漁業之船舶。
第 4 條
災害查報,以村 (里) 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村 (里) 長、村 (里)
幹事,必要時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及相關單位,切實勘查發生之時間、種
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及房屋損失數目,鄉 (鎮、
市、區) 公所應速報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
理救助,有關災情報告迅即彙轉相關單位備查。
為勘災必要時,得由鄉 (鎮、市、區) 公所通知受災戶配合勘災;但經通
知二次未配合者,不予救助。
第 5 條
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
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 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三 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者。
前項所稱受災戶,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

第 6 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 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 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 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每戶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
元,以五口為限。
五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淹水五十公分以上,未達一百公分者發給救助金
一萬元;淹水一百公分以上者發給救助金二萬元。
六 農田淹水救助:每戶農田淹水面積應達○.○五公頃以上;其流失每
公頃救助新臺幣十萬元,埋沒每公頃救助新臺幣五萬元,海水倒灌每
公頃救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七 魚塭淹水救助:每戶魚塭流失、埋沒面積應達○.○五公頃以上,塭
堤崩塌應達六立方公尺以上;其流失每公頃救助新臺幣十萬元,埋沒
每公頃救助新臺幣五萬元,塭堤崩塌每立方公尺救助新臺幣三百元,
但塭堤崩塌者每戶最高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限。
八 漁商船、遊艇:未滿五噸者每艘發給新臺幣一萬元;五噸以上未滿十
噸者每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艘發給新臺幣
五萬元;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每艘發給新臺幣十萬元;五十噸以
上者每艘發給新臺幣十五萬元。
九 舢舢、漁筏:每艘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
應予繳回。
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數中扣除;
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得重複核發淹水救助。
第一項第六款農田淹水救助金計算方式以○.○一公頃為基數;流失○.
○一公頃發給新臺幣一千元,埋沒○.○一公頃發給新臺幣五百元,海水
倒灌○.○一公頃發給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第一項第七款魚塭淹水救助,
每戶救助金之計算,除塭堤崩塌以一立方公尺為基數外,均以○.○一公
頃為基數,其餘尾數不予計算。
第 7 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二 重傷救助金:由本人具領。
三 安遷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四 住戶淹水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五 農田、魚塭淹水救助金:由農田、魚塭之獨立而實際從事耕作、養殖
之農漁戶具領。
六 漁商船 (筏) 、遊艇、舢舨受災救助金:由漁商船 (筏) 、遊艇、舢
舨所有人具領。
第 8 條
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災
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