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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度量衡器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設立度量衡器製造或修理業者,其檢校設備應符合本標準。
第 3 條
直尺、捲尺、摺尺、角尺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直尺:全長一公尺以上。
二 標準鋼捲尺:全長五公尺以上。 (捲尺製造業用)
三 直角規:長邊之全長須一五○毫公尺以上。 (角尺製造業用)
第 4 條
汽車里程計費表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五秒以下,累積計時三○分以上。 (免送
校正)
二 脈波信號產生計數器:量度範圍一至九九九九次。
三 一○公尺以上標準捲尺或輪行檢查器。
四 數字式速度模擬器 (數字顯示至小數點一位) 附信號週期數字顯示器
(數字顯示每秒至小數點三位) 。 (修理業可免)
第 5 條
衡器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法碼:
(一) 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二○公斤之盒裝法碼。
(二) 製造衡器之最大秤量於一○公噸以上時,至少需具備一公噸之標準
法碼。
二 輔助法碼:
(一) 質量標稱值自五○○公克至二○公斤,共一五○公斤以上之法碼。
(二) 製造衡器之最大秤量於一○公噸以上時,至少需具備一○公噸之法
碼。
三 標準衡器:依前項法碼之校正需要,選擇適當之最大秤量及最小分度
值設置,其最小分度值應小於或等於最大秤量之四萬分之一。 (選擇
性設置,並應適時自行追溯校正)
具備標準衡器者,應適時將標稱值各異之標準法碼送校正;當法碼之標稱
值超過標準衡器之最大秤量者,則應將超過之法碼送校正;未具備標準衡
器者,則應適時將全數法碼送校正。
第 6 條
電子式衡器顯示器之檢校設備為模擬器 (SIMULATOR) 。
第 7 條
法碼及增錘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二○公斤之盒裝法碼。
二 標準衡器:依前項質量標稱值範圍設置之,其最小分度值應小於或等
於最大秤量之四萬分之一。
第 8 條
萬能拉壓試驗機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五公斤至一○○公斤,依製造器量組合
設置。
二 標準檢力環: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三 荷重試驗器: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前項設備可視需要擇一搭配設置。
第 9 條
溫度計、體溫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溫度計: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 (熱電偶式溫度計及體溫計製造業可免)
二 標準體溫計:可測攝氏溫度三十五度至四十二度,最小分度值○.○
五度以下。 (體溫計製造業用)
三 微伏電壓產生器:熱電偶式溫度計製造業用。
第 10 條
重錘型壓力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衡器:依製造壓力計之重錘質量與精度設置。
二 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一○公斤,依前項衡器之秤
量及精度組合設置。
三 標準壓力計:最小分度值○.一巴以下。
四 偏心檢驗器:量度範圍一○毫公尺以上,最小分度值○.○一毫公尺
以下。
第 11 條
無液型壓力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重錘型壓力計或標準壓力計: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置。 (真
空計製造業可免)
二 標準真空計: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置。 (真空計製造業用)
第 12 條
液柱型壓力計之檢校設備為標準液柱型壓力計,其全量一.五公尺水銀柱
(mHg) 以上,最小分度值一毫公尺水銀柱 (mmHg) 以下。
第 13 條
血壓計之檢校設備為標準液柱型壓力計,其全量三○○毫公尺水銀柱以上
,最小分度值一毫公尺水銀柱以下。
第 14 條
滴定管、吸量管、注射筒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衡器:最大秤量一○○公克以上,最小分度值一毫公克以下。
二 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一○○公克之盒裝法碼。
三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二款設備可視需要選擇性設置;未具備標準法碼者應適時將標準衡
器送校。
第 15 條
刻有分度之量筒、量瓶、量杯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衡器:最大秤量二公斤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公克以下。
二 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一公斤之盒裝法碼。
三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二款設備可視需要選擇性設置;未具備標準法碼者,應適時將標準
衡器送校。
第 16 條
刻有分度之量槽及油罐車槽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量槽:容量一○○、二○○、五○○公升各一只。
二 標準衡器:依製造量槽之容量及精度設置。
三 標準流量計:流量每小時一立方公尺及一○立方公尺以上各一只。精
度千分之五以下。
四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設備可擇一設置。
第 17 條
刻有分度之金屬量桶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量桶:容量五、一○、二○公升各一只。
二 標準衡器:依製造量桶之容量及精度設置。
三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可擇一設置。
第 18 條
氣量計之檢校設備為標準氣量計,其量度範圍可依製造氣量計之最大器量
設定。
第 19 條
水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量槽:
┌───────────┬──────────┐
│水量計口徑 (毫公尺) │標準量槽容量 (公升) │
├───────────┼──────────┤
│二五以下 │三五○以上 │
│四○以下 │一一○○以上 │
│五○以下 │五○○○以上 │
│七五以下 │一○○○○以上 │
│一○○以下 │一五○○○以上 │
│一二五以下 │二○○○○以上 │
│一五○以下 │三○○○○以上 │
│二○○以下 │五○○○○以上 │
│二五○以下 │七○○○○以上 │
│三○○以下 │九○○○○以上 │
├───────────┴──────────┤
│精度高於二百分之一者,容量範圍可依製造水量計│
│口徑器量設定。 │
│製造超過一○○毫公尺口徑水量計可借用其他機構│
│之標準量槽。 │
└──────────────────────┘
二 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十七.二巴以上。
三 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二秒以下,累積計時三○分以上。 (免送
校正)
第 20 條
流量式油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量桶:容量一○、二○公升各一只,最小分度值○.○一、○.
○二公升以下。
二 標準量槽:容量二○○公升以上。 (修理業可免)
三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第 21 條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衡器及標準浮液型密度計 (內附溫度計) :前者最大秤量三○公
斤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公克以下;後者密度範圍○.五○○至○.
六五○ g/cm3,最小分度值○.○○二 g/cm3 以下;溫度計可讀取
攝氏溫度○至四○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二 標準體積管計測系統:量度範圍依製造器量設置。
前項設備可擇一設置。
第 22 條
面積流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流量計:依製造面積式流量計之器量及精度設置。
二 標準量槽:容量一○○、五○○公升各一只。
三 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十七巴以上。
四 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二秒以下,累積計時三○分以上。 (免送
校正)
五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可擇一設置。
第 23 條
雷達測速儀、轉速計及車用速度計之檢校設備為標準轉速計。 (閃光測頻
式或電子式)
第 24 條
熱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溫水用標準量槽:容量四○○公升以上。能在攝氏溫度一○○度以上
使用者。
二 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十七巴以上。
三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一○○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第 25 條
浮液型比重、濃度、密度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浮液型比重計:自○.六五至二.○○○,每一分度萬分之五以
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比重計器量設置。 (一般浮液型比重計製造業
用)
二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五度以下。
三 標準浮液型酒精計:自○至一○○酒精度,最小分度值一酒精度以下
。量度範圍可依製造酒精計器量設置。 (酒精計製造業用)
四 標準浮液型糖度計:自○至六十五糖度,最小分度值○.五糖度以下
。量度範圍可依製造糖度計器量設置。 (糖度計製造業用)
五 標準重波美度比重計:自○至七十二重波美度,最小分度值○.一重
波美度以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比重計器量設置。 (波美度比重計製
造業用)
六 標準輕波美度比重計:自一○至七○輕波美度,最小分度值○.一輕
波美度以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比重計器量設置。 (波美度比重計製
造業用)
第 26 條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乾式酒精標準氣體濃度每公升○.二五○毫克:容許度每公升正負○
.○二五毫克,不確定度百分之二以下。
二 乾式酒精標準氣體濃度每公升○.五五○毫克:容許度每公升正負○
.○五五毫克,不確定度百分之二以下。
三 濕式酒精氣體濃度每公升○.二五○毫克及每公升○.五五○毫克產
生器:容許度為濃度的正負百分之十,不確定度為濃度的正負百分之
二以下。
四 紅外線呼氣酒精分析儀一台。
五 溫度計:可讀取攝氏溫度四至四○度,最小分度值○.五度以下。
六 溫濕度記錄器:可讀取攝氏溫度四至四○度及相對濕度○至百分之九
十九,最小分度值攝氏溫度一度及相對濕度百分之一以下。 (修理業
可免)
前項檢校設備可為各單項設備組合為一體之設備。
第 27 條
電度表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電度表:精度正負千分之一以內。
二 絕緣電阻計:五○○伏特。
三 耐電壓檢查設備:能加入二○○○伏特以上之正弦波交流電壓者。
四 瓦特損失檢查設備:能測定二十五伏特安培以下之瓦特損失者。
第 28 條
電度表用比流器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比流器:準確度等級優於○.一級或○.二級。
二 交流耐壓試驗裝置:輸出電壓值範圍依所製比流器所需試驗電壓而定

三 誤差測試裝置:能測試最小分度比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相角
差在○.一分以下。
四 負擔箱裝置:負擔值及其功率因數依所製比流器所需試驗之負擔而定

五 極性試驗裝置:能指示比流器之極性。
第 29 條
電度表用比壓器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比壓器:準確度等級優於○.一級或○.二級。
二 交流耐壓試驗裝置:輸出電壓值範圍依所製比壓器所需試驗電壓而定

三 誤差測試裝置:能測試最小分度比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相角
差在○.一分以下。
四 負擔箱裝置:負擔值及其功率因數依所製比壓器所需試驗之負擔而定

五 極性試驗裝置:能指示比壓器之極性。
第 30 條
皮革面積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面積板:面積一平方公尺者。
二 標準直尺:全長一公尺以上。
第 31 條
照度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單平面型標準燈泡:溫度分布為二八五六K正負五○K。
二 電壓計及電流計:能測定標準器或試驗用白熱光度標準燈泡點燈之端
子電壓及電流,其器差在電壓計為可量最大電壓之千分之二以下,電
流計為千分之五以下。
三 有色玻璃濾片或分光測定裝置:有色玻璃濾片 (至少三片) 分別可使
第一款所述試驗用單平面型標準燈泡之光透過時,各在光譜之紅綠藍
三色區域,得到該穿透波長下之分光穿透照度值,其紅色及藍色之分
光穿透照度值,皆不小於綠色之分光穿透照度值的百分之一;分光測
定裝置為可視區全部範圍能測定相對分光感度之儀器。
第 32 條
照射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照射計:量度範圍依製造照射計最大器量設定。
二 X光產生器:精度正負百分之二以內。
三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五度以下。
第 33 條
噪音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脈衝信號產生器:
脈衝寬度:至少包括五○微秒至一○毫秒範圍。
上升時間:不大於一○微秒。
脈衝極性:正、負。
二 標準麥克風: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二○赫至十六千赫範圍。頻率為二五○赫時之開
路靈敏度之總不確定度:正負○.二分貝 (re1v/Pa) 。
三 無響裝置或耦合器:
(一) 無響裝置:
自由音場聲音偏差:在頻率一千赫處,應小於正負○.二分貝。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一二五赫至四千赫範圍。
背景噪音:二○分貝 (A) 以下。
(二) 聲音產生耦合器:
輸出音壓位準:至少能產生九十四分貝正負○.五分貝之音壓位準

輸出音壓位準不確定度:正負○.三分貝。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一二五赫、二五○赫、五百赫、一千赫、二千
赫、四千赫等頻率。
前項檢校設備可為各單項設備組合為一體之設備。
第 34 條
纖度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鋼捲尺:全量一.五公尺以上。
二 標準衡器:最大秤量一○公克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公克以下

三 標準纖度法碼:能測量五至二○○丁尼爾 (DENIER) 纖度之組合者。
第 35 條
稻穀水分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標準衡器:最大秤量三○○公克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公克以
下。
二 烘箱 (含溫度計) :可讀取攝氏溫度室溫至一五○度以上,最小分度
值○.五度以下。
第 36 條
車輛排氣分析儀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CO+CO2+C3H8/N2 標準氣體:校正及查核用,相對擴充不確定度小於
等於百分之二。使用氣體切割器,須有該量測濃度範圍之校正追溯報
告。
二 流量控制器 (含流量計) :提供儀器校正測試用。流量控制範圍為每
分鐘○至一○公升以上之流量,無須校正。 (修理業可免)
三 零氣體:THC 小於 1ppm ,CO 小於 10ppm,CO2 小於 10ppm,無須
驗證。 (修理業可免)
四 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一秒以下。 (免送校正)
第 37 條
度量衡器修理業者,其檢校設備,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可免設置者外,應比
照有關製造業者之標準設置。
第 38 條
本標準之檢校設備,除另有規定得向依法登記之機構借用並取得該機構之
同意書報請標準檢驗局核備外,均應自行設置。
第 39 條
本標準之檢校設備,應於明顯之處加刻註使用廠商名稱或標記。
第 4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