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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度量衡器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設立度量衡器製造或修理業者,其檢校設備應符合本標準。
第 3 條
直尺、捲尺、摺尺、角尺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直尺:全長一公尺以上。
二 標準鋼捲尺:全長五公尺以上 (捲尺製造業用) 。
三 比較測長器:全長一公尺以上,附測微顯微鏡,其最小分度五○微公
尺 (μm) 以下。
四 水分測定器:能測定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水分含量者 (木製度器
製造業者) 。
五 拉力試驗機:可測試二○公斤以上者 (非金屬捲尺製造業用) 。
六 直角規:長邊之全長須一五○毫公尺以上 (角尺製造業用) 。
七 檢定台:全長一公尺以上,且不易振動者。
八 檢定台:全長五公尺以上,附有張力試驗裝置者 (捲尺製造業用) 。
九 外分厘卞:最小分度○.○一毫公尺 (mm) 以上。
十 測隙規:可測○.○一毫公尺以下。
十一 平板。
十二 彈簧式吊秤或附環法碼:秤量或質量二公斤以上 (捲尺製造業可擇
一用) 。
第 4 條
汽車里程計費表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馬錶:最小分度○.五秒以上,累積計時三十分以上。
二 輪胎壓力計:最小分度○.二巴以下。
三 可變電源供應器:直流電壓最大十八伏特以上,最大輸出電流二安培
以上。
四 數字式三用電表。 (修理業不限於數字式)
五 脈波信號產生計數器:量度範圍一至九九九九九次。
六 計頻器:1○○HZ以下 (修理業可免) 。
七 示波器。 (修理業可免)
八 烤箱附溫度計:可控制溫度在攝氏○至五○度,溫度計最小分度一度
以上。 (修理業可免)
九 二○公尺以上標準捲尺或輪行檢查器。
十 數字式速度模擬器 (數字顯示至小數點一位) 附信號週期數字顯示器
(數字顯示每秒至小數點三位) (修理業可免)
第 5 條
精密天平 (感量為秤量萬分之一以下者) 、普通天平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精密天平:秤量五公斤以上,感量○.○一公克以下。
二 精密天平:秤量一○○公克以上,感量一毫公克以下。 (普通天平製
造業用)
三 精密天平:秤量一○○公克以上,感量○.○五毫公克以下。 (精密
天平製造業用)
四 標準法碼:質量自○.○○一公克至二○公斤之盒裝法碼。
五 水平儀。
六 平板。
七 標準比重計:自○.七○○至一.○○○,每一分度值在萬分之五以
下者。 (比重天平製造業用)
八 數字式三用電表。 (電子式製造業用,修理業不限於數字式)
九 示波器。 (電子式製造業用,修理業可免)
第 6 條
台秤、案秤、地秤、自動定量器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精密天平:秤量二○公斤以上,感量○.五公克以下。 (案秤製造業
可免)
二 精密天平:秤量二公斤以上,感量○.○一公克以下。
三 標準法碼:質量自○.○一公克至二○公斤之盒裝法碼。
四 鐵法碼:質量自○.五至二○公斤共二○○○公斤以上。 (案秤製造
業可免)
五 鐵法碼:質量五○○公斤或一○○○公斤共二○公噸以上,其法碼質
量之調整,五公斤以上之鉛質材料為限。 (地秤製造業用)
六 水平儀。
七 平板。
八 固定滑軌式吊車:載重三公噸以上,左右移動十公尺以上,前後移動
五公尺以上;或可載重十公噸以上之地秤車。 (地秤製造業可擇一用
) 。
九 數字式三用電表。 (電子式製造業用,修理業不限於數字式)
十 示波器。 (電子式製造業用,修理業可免)
第 7 條
自動指示秤 (彈簧秤) 、體重計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精密天平:秤量二○公斤以上,感量○.五公克以下。
二 精密天平:秤量二公斤以上,感量○.○一公克以下。
三 標準法碼:質量自○.○一公克至二○公斤之盒裝法碼。
四 輔助法碼:質量自一公克至二○公斤共一五○公斤以上。
五 附環鐵法碼:質量自○.五至二○公斤共一五○公斤以上。 (彈簧吊
秤製造業用)
六 水平儀。
七 平板。
八 檢定架:能承受二○○公斤以上之負荷者。 (彈簧吊秤製造業用)
第 8 條
電子秤 (最小分度值或感量在一公克以上者) 、電子體重計之檢校設備如
左:
一 精密天平:秤量二○公斤以上,感量○.五公克以下。
二 精密天平:秤量二公斤以上,感量○.○一公克以下。
三 標準法碼:質量自○.○一公克至二○公斤之盒裝法碼。
四 輔助法碼:質量自一公克至二○公斤共一五○公斤以上。
五 數字式三用電表。 (修理業不限於數字式)
六 示波器。 (修理業可免)
七 水平儀。
八 平板。
第 9 條
電子秤顯示器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數字式三用電表。 (修理業不限於數字式)
二 示波器。 (修理業可免)
三 模擬器 (SIMULATOR) 。
第 10 條
桿秤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精密天平:秤量五公斤以上,感量○.○一公克以下。
二 標準法碼:質量自○.○一公克自五公斤之盒裝法碼。
三 附環鐵法碼:質量自○.五公斤至二○公斤共一五○公斤以上。
四 水分測定器:能測定水分百分之七至百分之二十含量者。 (木製桿秤
製造業用)
五 鐵掛鉤:質量五及一○公斤各一只以上。
六 鐵檢定架:能承受三○○公斤以上之負荷者。
第 11 條
法碼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精密天平:秤量二○公斤以上,感量○.五公克以下。
二 精密天平:秤量五公斤以上,感量○.○一公克以下。
三 精密天平:秤量一○○公克以上,感量○.一毫公克以下。
四 標準法碼:質量自○.○○一公克至二○公斤之盒裝法碼。
第 12 條
萬能拉壓試驗機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鐵法碼:質量○.五、一、二、五、一○、二○公斤共六○○公斤以
上。
二 標準檢力環:能量度五○○公斤至製造最大器量之組合者。量度範圍
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三 水平儀。
四 鐵掛鉤或架:質量五、一○、二○公斤各一只以上。
五 平板。
六 游標卡尺:全量二○○毫公尺以上,最小分度○.○五毫公尺以上。
七 數字式三用電表。 (電子式製造業用)
八 示波器。 (電子式製造業用)
第 13 條
溫度計、體溫計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溫度計:最小分度○.一度以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熱電偶式溫度計及體溫計製造業可免)
二 標準溫度計:可測攝氏溫度三五度至四二度,最小分度○.○五度以
下。 (體溫計製造業用)
三 檢定槽:能產生溫度之範圍可依製造量設定。 (熱電偶式溫度計製造
業可免)
四 離心機。 (玻璃體溫計製造業用)
五 微伏電壓產生器:附標準熱電偶及零點產生補償器。 (熱電偶式溫度
計製造業用)
六 數字式三用電表。 (電子式製造業用)
七 示波器。 (電子式製造業用)
第 14 條
重錘型壓力計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精密天平:秤量一O公斤以上,感量○.一公克以下。但可依製造壓
力計之重錘實重設定。
二 精密天平:秤量二公斤以上,感量○.○一公克以下。
三 精密天平:秤量二○○公克以上,感量○.○○一公克以下。
四 標準法碼:質量自○.○○一公克至一○公斤之盒裝法碼。
五 馬錶:最小分度○.五秒以下。累積計時一○分以上。
六 標準壓力計:最小分度○.○一巴以下。
七 偏心檢驗器:量度範圍一○毫公尺以上,最小分度○.○一毫公尺以
下。
八 萬能測長機:最小分度○.5微公尺 (μm) 以下。
第 15 條
無液型壓力計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重錘型壓力計:精度高於五百分之一。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
定。 (真空計製造業可免)
二 標準真空計: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真空計製造業用)
三 數字式三用電表。 (電子式製造業用)
四 示波器。 (電子式製造業用)
第 16 條
液柱型壓力計、血壓計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液柱型壓力計:全量十五公尺水銀柱 (mHg) 以上,最小分度一
毫公尺水銀柱 (mHg) 以下。 (血壓計製造業可免)
二 標準液柱型壓力計:全量三○○毫公尺水銀柱以上,最小分度一毫公
尺水銀柱以下。 (血壓計製造業用)
三 檢定送風裝置。
四 漏氣檢查裝置。
五 檢定台。
六 測驗顯微鏡:最小分度○.一毫公尺以下。
第 17 條
計盤式、數字式血壓計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液柱型壓力計:全量三○○毫公尺水銀柱以上,最小分度一毫公
尺水銀柱以下。
二 檢定送風裝置。
三 漏氣檢查裝置。
四 檢定台。
五 數字式三用電表。 (針盤式製造業可免)
六 示波器。 (針盤式製造業可免)
七 信號產生器。 (針盤式製造業可免)
八 電源供應器。 (針盤式製造業可免)
第 18 條
滴定管、吸量管、注射筒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精密天平:秤量一○○○公克以上,感量○.一毫公克以下。
二 標準法碼:質量自○.○○一公克至一○○公克之盒裝法碼。
三 平板。
四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最小分度○.五度以下。
五 馬錶:最小分度○.二秒以下,累積計時三○分以上。
六 測微顯微鏡:最小分度○.一毫公尺以下。
七 檢定台附架:有水平調整及排水裝置且牢固不易震動者。
第 19 條
刻有分度之量筒、量瓶、量杯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精密天平:秤量二公斤以上,感量○.○一公克以下。
二 精密天平:秤量一○○公克以上,感量○.○○一公克以下。
三 標準法碼:質量自○.○○一公克至一公斤之盒裝法碼。
四 標準滴定管:容量五毫公升以上,最小分度○.一毫公升以下。
五 標準吸量管:容量二毫公升以上,最小分度○.○一毫公升以下。
六 檢定台:水平且牢固不易震動者。
七 平板。
八 水平儀。
九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最小分度○.五度以下。
第 20 條
刻有分度之量槽及油罐車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量桶:容量五、一○、二○、五○公升各一只。
二 標準量槽:容量一○○、二○○、五○○公升各一只。
三 標準水量計:流量每小時一公秉及一○公秉以上各一只。精度正負千
分之五。 (製造量器之容積在五公秉以下可免)
四 給水設備。
五 標準鋼捲尺:七.五公尺以上,最小分度一毫公尺以下。
六 水平儀。
七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最小分度○.五度以下。
八 馬錶:最小分度○.二秒以下。
第 21 條
刻有分度之金屬量桶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量桶:容量五、一○、二○、五○公升各一只。
二 標準吸量管:容量二○毫公升以上,最小分度○.一毫公升以下。
三 水平儀。
四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最小分度○.五度以下。
五 馬錶:最小分度○.二秒以下。
第 22 條
氣量計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氣量計:量度範圍依製造最大器量設定。
二 檢定用送風裝置:能將五個以上氣量計串聯裝置,維持每小時一立方
公尺、七立方公尺、三○立方公尺及五○公尺以上者,其能量依最大
流量範圍設定。
三 檢定台:附有壓力計及溫差補正計裝置者。
四 漏氣檢查裝置:能將空氣、瓦斯或氮氣以最大使用壓力一倍以上壓力
送至氣量計內者。
五 靈敏度測定裝置。
六 外分厘卡:量度範圍○至二五毫公尺,最小分度○.○一毫公尺以下

七 游標卡尺:最小分度○.○五毫公尺以下。
第 23 條
水量計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量槽:
二 檢定台。
三 給水設備:最大流量可依製造水量計口徑器量設定。
四 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一七巴以上。
五 馬錶:最小分度○.二秒以下,累積計時三○分以上。
六 外分厘卡:量度範圍○至二五毫公尺,最小分度○.○一毫公尺。
七 游標卡尺:最小分度○.○五毫公尺以下。
第 24 條
流量式油量計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量桶:容量五、一O公升各一只,最小分度○.○一公升以下。
二 標準量筒:容量一公升,最小分度○.○○五公升以下。
三 標準量槽:容量二○○公升以上。
四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最小分度○.五度以下。
五 水平儀。
六 馬錶:最小分度○.二秒以下。累積計時三○分以上。
七 數字式三用電表。 (電子式製造業用)
八 示波器。 (電子式製造業用)
第 25 條
面積流量計之檢洨設備如左:
一 標準量槽:容量一○○、五○○、二○○○公升各一只。
二 給水設備。
三 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一七巴以上。
四 馬錶:最小分度○.二秒以下。累積計時三○分以上。
五 外分厘卡:量度範圍○至二五毫公尺,最小分度○.○一毫公尺。
六 游標卞尺:最小分度○.○五毫公尺以下。
七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最小分度一度以下。
八 水平儀。
第 26 條
轉速計及車用速度計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轉速計:閃光測頻式或電子式。
二 振動試驗裝置。
三 數字式三用電表。 (電子式製造業用)
四 示波器。 (電子式製造業用)
五 計頻器。 (電子式製造業用)
第 27 條
熱量計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溫水用標準量槽:容量四○○公升以上。能在攝氏溫度一○○度以上
使用者。
二 給水設備。
三 溫度差發生裝置:能在一○○度以上溫度產生二○度以上溫度差者。
四 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二○巴以上。
五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一○○度以上,最小分度○.五度以上。
第 28 條
浮液型比重、濃度、密度計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浮液型比量計:自○.六五至二.○○○每一分度萬分之五以下

二 標準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每一分度○.二度以下。
三 標準浮液型酒精計:自至一酒精度,最小分度一酒精以下。 (
酒精計製造業用)
四 標準浮液型糖度計:自○至六五度,最小分度○.五度以下。 (糖度
計製造業用)
五 標準重波美度比重計:自○至七二重波美度,最小分度○.一重波美
度以下。 (波美度比重計製造業用)
六 標準輕波美度比重計:自一○至七○輕波美度,最小分度○.一輕波
美度以下。 (波美度比重計製造業用)
七 檢定台:台面能耐酸鹼者。
八 檢查用容器:全量一、二、五公升以上。
九 注排水設備。
第 29 條
電度表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電度表:精度正負千分之一以內。
二 絕緣電阻計:五○○伏特。
三 耐電壓檢查設備:能加入二○○○伏特以上之正弦波交流電壓者。
四 瓦特損失檢查設備:能測定二五伏特安培以下之瓦特損失者。
五 振動試驗設備。
六 投影放大儀:可放大二○倍以上。
七 電源穩定器:電壓穩定度百分之一,頻率穩定度千分之二以內者。
八 檢定台。
九 平板。
第 30 條
皮革面積計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面積板:面積一平方公尺者。
二 標準直尺:全長一公尺以上。
三 張力強度試驗機。
第 31 條
照度計之檢校設備規定如左:
一 單平面型標準燈泡:溫度分佈自攝氏二五七○度至二五九○度者。
二 試驗用白熱光度標準燈泡:溫度分佈自攝氏二五七○度至二五九○度
者。
三 電源穩定設備:可使標準器或試驗用白熱光度標準燈泡在被指定電壓
下點燈者,若輸出電壓之穩定度不超過正負千分之二,可將燈泡之端
子電壓調整到被指定電壓值的滑動電阻或裝有同等機能之設備者。
四 電壓計及電流計:能測定標準器或試驗用白熱光度標準燈泡點燈之端
子電壓及電流,其器差在電壓計為可量最大電壓之千分之二以下,電
流計為千分之五以下。
五 有色玻璃濾片或分光測定裝置:試驗用白熱光度標準燈泡之光透過時
,透過光之大部分各在光譜之紅色、綠色及藍色部分,其透射率各不
超過百分之一之誤差。分光測定裝置為在可視區全部範圍能測定相對
分光感度,其誤差不超過相當於在各波長顯示最大分光感波長之相對
分光感度值的百分之二者。
六 角度特性試驗裝置:為試驗照度計射至照度測定標準面之光的入射角
與照度計指示值關係的裝置。能就其面之法線方面及法線各成三○度
、六○度及八○度方向射入之光線,其照度與照度計指示值之比,就
各射入角測量。其角度之誤差各不超過○.二度者。
七 溫度特性試驗裝置:在攝氏溫度○度以上、五○度以下之任意溫度,
可測定照度計之指示者。
八 耐濕試驗裝置:在濕度百分之五十五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及百分之
八十五以上、百分之九十五以下,能連續保持三小時以上。
第 32 條
照射計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照射計:量度範圍依製造最大器量設定。
二 X光產生器:精度正負百分之二以內。
三 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最小分度○.五度以下。
四 氣壓計:量度範圍六五○毫公尺水銀柱至八二○毫公尺水銀柱,並能
以正負四毫公尺水銀柱之精度測量壓力者。
五 視準儀:入射線之透過率為○.○○一以下者。
六 溫濕度特性試驗裝置:在攝氏溫度五度以上,三十五度以下能以正負
一度以內之精度控制溫度。在濕度百分之四十五以上,百分之八十五
以下,能以正負百分之五以內之精度控制濕度者。
七 直流電壓計:誤差在百分之○.五以內。
八 絕緣電阻計:能測定一萬特士拉歐姆之絕緣電阻者。
第 33 條
噪音計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信號產生器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二十赫至二十千赫範圍。
頻率誤差:小於正負百分之一。
輸出電壓:至少包括一毫伏特 (rms) 至五伏特 (rms) 範圍。
二 脈衝信號產生器
脈衝寬度:至少包括五十微秒至十毫秒範圍。
上升時間:不大於十微秒。
脈衝極性:正、負。
三 測試聲源 (非應用自由音場檢校者可免)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一百二十五赫至四千赫範圍。
最大音壓位準:不低於九十四分貝 (離聲參考點一公尺處) 。
四 交流有效值電壓表
有效值量測精確度:百分之一。
頻率範圍:二十赫至二十千赫。
五 標準麥克風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二十赫至十六千赫範圍。
頻率為二百五十赫時之開路靈敏度之總不確定度:正負○.二分貝 (
re lv/Pa) 。
六 前置放大器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二十赫至十六千赫範圍。
七 量測放大器
準確度:優於正負○.二分貝。
八 衰減器
準確度:優於正負 (百分之一加○.○五分貝) 。
頻率範圍:二十赫至二十千赫。
最小衰減變換值:不低於○.一分貝。
衰減量:至少七十分貝。
九 濾波器 (修理業可免)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二十赫至二十千赫範圍 (含有三分之一 Octave
功能) 。
十 無響裝置或耦合器
(一) 無響裝置
自由音場聲音偏差:在頻率一千赫處,應小於正負○.二分貝。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一百二十五赫至四千赫範圍。
背景噪音:二十分貝 (A) 以下。
(二) 聲音產生耦合器
輸出音壓位準:至少能產生九十四分貝正負○.五分貝之音壓位準

輸出音壓位準不確定度:正負○.三分貝。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一百二十五赫、二百五十赫、五百赫、一千赫
、二千赫、四千赫等頻率。
前項檢校設備可為各單項設備組合為一體之設備。
第 34 條
纖度計之檢校設備如左:
一 鋼捲尺:全量一.五公尺以上。
二 精密天平:秤量一○公克以上,感量○.○○一公克以下。
三 標準纖度法碼:能測量五至二○○丁尼爾 (denier) 纖度之組
合者。
四 水平儀。
五 轉數計:能測量三位數以上者。
六 平板。
第 34-1 條
電度表用比流器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比流器:準確度等級優於○.一級或○.二級。
二 交流耐壓試驗裝置:輸出電壓值範圍依所製比流器所需試驗
電壓而定。
三 誤差測試裝置:能測試最小分度比誤差在百分之○.○一以
下,相角差在○.一分以下。
四 負擔箱裝置:負擔值及其功率因數依所製比流器所需試驗之
負擔而定。
五 極性試驗裝置:能指示比流器之極性。
第 34-2 條
電度表用比壓器檢校設備如左:
一 標準比壓器:準確度等級優於○.一級或○.二級。
二 交流耐壓試驗裝置:輸出電壓值範圍依所製比壓器所需試驗
電壓而定。
三 誤差測試裝置:能測試最小分度比誤差在百分之○.○一以
下,相角差在○.一分以下。
四 負擔箱裝置:負擔值及其功率因數依所製比壓器所需試驗之
負擔而定。
五 極性試驗裝置:能指示比壓器之極性。
第 34-3 條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乾式酒精標準氣體濃度每公升○.二五○毫克:容許度每公升正負○
.○二五毫克,不確定度百分之二以下。
二 乾式酒精標準氣體濃度每公升○.五五○毫克:容許度每公升正負○
.○五五毫克,不確定度百分之二以下。
三 濕式酒精氣體濃度每公升○.二五○毫克及每公升○.五五○毫克產
生器:容許度為濃度的正負百分之十,不確定度為濃度的正負百分之
二以下。
四 紅外線呼氣酒精分析儀一台。
五 壓力計:九十至一○六千帕斯卡、解析度五千帕斯卡以下。
六 流量計:每分鐘○至五十標準公升、解析度每分鐘一標準公升以下。
七 紀錄器 (呼氣酒精測試器修理業可免) 。
八 數位式三用電表:四位半以上。
九 溫度計:可讀取攝氏溫度四度至四十度,解析度攝氏溫度○.五度以
下。
十 電源供應器。
十一 溫溼度紀錄器:可讀取攝氏溫度四度至四十度及相對濕度○至百分
之九十九,解析度攝氏溫度一度及相對濕度百分之一以下。
前項檢校設備可為各單項設備組合為一體之設備。
第 34-4 條
稻穀水分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電子天平:
秤量範圍:○至三○○公克。
最小分度值:○.○○一公克。
準確度:正負○.○五公克。
二 烘箱:
溫度範圍:室溫至攝氏一五○度。
最小分度值:攝氏○.一度。
準確度:攝氏正負○.五度。
第 34-5 條
車輛排氣分析儀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 CO+CO2+C3H8/N2 標準氣體:校正及查核用,相對擴充不確定度小於
等於 2% 。使用氣體切割器,須有該量測濃度範圍之校正追溯報告。
二 流量控制器:提供儀器校正測試用。流量控制範圍為 0-10 L/min 以
上之流量,無須校正。 (製造業用)
三 質量流量計:檢測排氣與吸氣流量用。量測範圍 0-10 L/min 以上之
流量,無須校正。 (製造業用)
四 零氣體:THC<1ppm,CO<10ppm,CO2<10 ppm,無須驗證。 (製造業用
)
五 馬錶:可讀至 0.1 秒,無須校正。
第 35 條
度量衡器修理業者,其檢校設備,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可免設置者外,應比
照有關製造業者之標準設置。
第 36 條
本標準之檢校設備,除另有規定得向依法登記之機構借用並取得該機構之
同意書報請標準檢驗局核備外,均應自行設置。
第 37 條
本標準之檢校設備,應於明顯之處加刻註使用廠商名稱。
第 3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