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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指基於環境、地質、地形、設施設備、運送物質、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可能發生工業管線災害之相關資料。
第 3 條
有關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蒐集及彙整分析,並建立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庫,依法公開。
前項資料之蒐集及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
第 4 條
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應每年進行檢討,並依前條規定審定後進行資料庫更新;必要時,得隨時更新。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