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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處各區水資源局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處設北、中、南區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各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 水文觀測、資訊系統之研究發展運用、水資源計畫擬定管考及規劃、
水資源工程設計等事項。
二 工務處理、工程投標、合約、驗收、工程進度考核、決算、災害處理
、估驗請款、工程檢驗、品質管制、工程評鑑、勞工安全、衛生、環
境及生態保育監測、工程器材採購及儲運等事項。
三 各標的用水營運、操作及維護管理、水資源集水區保育管理事項。
四 用地取得、財產管理經營、基金管理運用、各地區水資源分配、調度
、協調、仲裁、水權登記管理、國家賠償、各項既有設施之維護、檢
查等事項。
第 3 條
各局設七課至九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各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 5 條
各局置局長一人,承經濟部水利處處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 6 條
各局置主任工程司、秘書、課長、正工程司、專員、副工程司、工程員、
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7 條
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各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課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各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各局得依實際需要於所轄區域,設置水庫 (堰壩) 管理中心,掌理水庫運
轉、防洪、維護環保、觀光等業務。
前項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餘人員由本局調派之。
第 11 條
各局得因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設站、隊、所等單位;所需人員由本局調
兼之。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3 條
各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局訂定,報經濟部水利處備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