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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核准設立之各級私立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所稱學術研究機構,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核准設立之私
立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第 3 條
申請製給複製本者,學校、機構得酌收費用;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前項情形須學校、機構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4 條
前條收費基準未明定之複製方式,或複製時須增加防偽功能等特殊處理必
要者,得由學校、機構按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5 條
私立幼稚園得準用本標準規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