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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 1 條
本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院入場參觀券及至善園入園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普通參觀券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二、團體參觀券新臺幣一百元(一般團體十人以上,導遊憑證三人以上)
,並依規定另行租用無線語音導覽系統(子母機語音導覽)。
三、優惠參觀券新臺幣八十元。
四、至善園入園費新臺幣二十元。但憑入場參觀券者,可免費入園。
第 3 條
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專案核
准後,得免費或優惠參觀:
一、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二、學齡前兒童、老人、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具身分證明文件者。
三、軍警、學生憑證優惠。
第 4 條
為配合展覽教育推廣聯合售票之需要,本院得擬定參觀券折扣促銷計畫,
經奉首長核可後實施,但其收費基準以參觀券票價八折以上為限。
第 5 條
本收費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