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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入場券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常態展覽入場參觀券收費數額如下:
一、普通參觀券一百六十元。
二、普通團體參觀券一百元(一般團體十人以上,導遊憑證三人以上),
並依規定另行租用無線語音導覽系統(子母機語音導覽)。
三、軍警學生參觀券八十元。
四、至善園入園費二十元,但憑入場參觀券者可免費入園。
第 3 條
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及照顧社會低收入戶者,低收入戶者(
憑證)免費參觀。
第 4 條
為配合本院展覽教育推廣及與外來展覽聯合售票之需要,本院得擬定入場
券折扣促銷計畫,經奉首長核可後實施,惟其收費標準以原定票價八折以
上為限。
第 5 條
本收費標準之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適時檢討修正
第 6 條
本收費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