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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入場券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常態展覽入場參觀券收費數額如下:
一、普通參觀券一百六十元。
二、普通團體參觀券一百元,為考量國際旅遊業組團人數慣例,得購團體
票之人數為十人。惟為維護展場參觀品質,鼓勵導遊使用無線語音導
覽系統(子母機語音導覽),導遊憑證三人以上團體得購買普通團體
參觀券。
三、軍警學生參觀券八十元。
四、至善園入園費二十元,但憑入場參觀券者可免費入園。
第 3 條
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及照顧社會低收入戶者,低收入戶者(
憑證)免費參觀。
第 4 條
本收費標準之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適時檢討修正
第 5 條
本收費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