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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工藝交流會館住宿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向本中心申請住宿工藝交流會館,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住宿費,收費基準
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