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
第 1 條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本館各場地,須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第 3 條
使用本館圖像資料,須遵守本館圖像資料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 4 條
使用本館拉曼光譜儀,須遵守本館拉曼光譜儀使用要點,其收費基準如附
表三。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