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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中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1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臺中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文化廣場使用費: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七十元。
二、研習教室使用費:每小時新臺幣七百四十元。
三、網路資源中心使用費: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一百六十元。
四、第二會議室使用費: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六十元。
五、視聽室使用費: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
六、借閱證補發費:每張新臺幣五十元。
七、電腦資料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元。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