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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文化中心)
營運 (業務) 之績效評鑑,應設績效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

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 (派) 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 3 條
評鑑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派) 。
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
第 4 條
評鑑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經委員互選產生。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
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
謀本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之規定。
第 5 條
評鑑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評鑑委員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第 6 條
評鑑委員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文化中心營運目標之達成及公共任務
之遂行。
績效評鑑分為中程營運目標及年度營運績效,其應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營運目標及營運計畫。
二、顧客及專業服務。
三、創新及成長。
四、財務績效。
五、其他經評鑑委員會決議評鑑之項目。
第 7 條
文化中心應以每三年為一期,於當期中程營運計畫第三年之六月三十日前
提出次期中程營運計畫,報本部交評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本部於同年
七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實施。
前項中程營運計畫,應包括各年度衡量指標、標準及目標值。
第 8 條
除第十條另有規定外,文化中心應每年於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次年度工作計
畫,並依第六條第二項績效評鑑項目,擬訂次年衡量指標、標準及年度目
標值,報本部交評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本部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核
定實施;並得審酌實際情形,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修正該衡量指標、標
準及年度目標值報本部,經本部依規定程序審議後,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核定實施。
第 9 條
績效評鑑應參據文化中心中程營運計畫、年度工作計畫內容及衡量指標辦
理,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文化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擬具年度營運績效報告,
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
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報本部複評。
二、本部評鑑委員會複評時,採實地訪視方式進行,並參酌前款營運績效
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加具審核意見,以書面送請文化中心表示
意見後,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複評。
三、本部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核定績效評鑑結果,轉行政院備查,並上
網公告文化中心年度營運績效報告及評核意見。
第 10 條
文化中心九十四年度至九十六年度之中程營運計畫與九十三年度及九十四
年度之工作計畫、衡量指標、標準及年度目標值之提出及核定時程規定如
下:
一、文化中心應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九十四年度至九十六年度
之中程營運計畫與九十三年度及九十四年度之工作計畫,均含年度衡
量指標、標準及目標值。
二、本部應依規定程序審議後,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核定實施。
第 11 條
本部應以文化中心績效評鑑結果,作為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參據,並提供
文化中心作為改善之依據。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