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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依本辦法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自主投資運用選擇,應訂定自主投資運用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專屬平台建立、教職員風險屬性評估、教育訓練、投資標的組合型態、數目、轉換及管理事項。
第一項實施計畫,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儲金監理會)審議通過,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實施。
第 3 條
儲金管理會應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建立專屬平台,提供儲金管理會對私立學校教職員瞭解其個人風險屬性之評估及選擇投資標的組合之線上作業。
前項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應按私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別分戶立帳,管理其退撫儲金投資帳務,並定期以郵寄對帳報表,或線上查詢功能等方式,提供私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帳戶投資報告。
第 4 條
儲金管理會訂定實施計畫,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退撫儲金運用範圍,定期提供至少三類不同風險收益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置於專屬平台,其中應包括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作為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之運用選擇。
私立學校教職員得按個人風險屬性選定投資標的組合;其未選定者,應以前項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為運用選擇。
儲金管理會應提供私立學校教職員每年至少一次投資標的組合之轉換作業,及轉換手續費之優惠。
學校人事單位應於儲金管理會規定期限內,通知該校教職員辦理自主投資各項作業,並填復相關書表。
第 5 條
儲金管理會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分區退休理財相關教育訓練,明確指導理財風險之相關事項,並供私立學校教職員培養自主選擇投資標的組合之能力。
第 6 條
儲金管理會於其提供之投資標的組合有公司財(業)務、債信嚴重惡化,或投資標的被終止、清算、暫停及恢復交易、合併等重大情事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處理。
前項處理情形應通知儲金監理會,並於一星期內提交書面報告,經本部備查後公告。
第 7 條
儲金管理會應定期檢視自主選擇投資標的組合之績效表現,併同退撫儲金相關管理報表及會計報表,報儲金監理會及本部備查後公告。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