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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依附表之規定。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