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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表揚年度內對體育運動有具體貢獻
之運動選手、教練及個人,鼓勵具有令人感佩之運動精神及事蹟,設置精
英獎;其獎項及獎勵資格如下:
一 最佳男運動員獎: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並為國爭光之男性運動選手。
二 最佳女運動員獎: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並為國爭光之女性運動選手。
三 傑出教練獎: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並為國爭光之有功教練。
四 基層體育奉獻獎:於各縣市基層或中小學推展體育運動,具有令人感
佩之事蹟者。
五 最佳運動精神獎:具有令人感佩之運動精神者。
六 終身成就獎:終身對於我國體育推展具有重大貢獻者。
第 3 條
符合前條各款資格者,得由教育部、本會及下列機關團體或個人,擇一獎
項推薦之:
一 台灣省政府、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二 全國性體育團體、台灣省體育會、台北市體育會、高雄市體育會及各
縣市體育會。
三 各級學校。
四 媒體機構。
五 精英獎評審委員會委員。
第 4 條
本會為評選精英獎各獎項之得獎人,得聘請媒體、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
域之專家學者、本會相關處室及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代表籌組評審委員
會,就前條受推薦人選評選之。
前項委員會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人,由評審委員互選
產生;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
依前條第五款規定推薦人選之委員,不得參與決選;其決選委員缺額由本
會另聘人員遞補之。
第 5 條
精英獎之評審程序分為下列二階段:
一 初選:由初選委員就第三條之受推薦人選評選出終身成就獎得獎人及
其他獎項之入圍名單。
二 決選:由決選委員就前款入圍名單,評選出各獎項之得獎人。
各獎項受推薦人選經評定皆未達獎勵規定時,該獎項得從缺。
第 6 條
精英獎入圍人員,由本會頒發入圍獎座及證書,並辦理茶會予以表揚。
精英獎得獎人,由本會頒發精英獎獎座及證書,並於體育節頒獎典禮中予
以表揚。
第 7 條
精英獎各獎項之評選事蹟,除終身成就獎外,應以前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當
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優異表現認定之。
第 8 條
精英獎各獎項之入圍人員及得獎人,如有受推薦事蹟不實者,本會應於查
證屬實後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證書。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