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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對提升我國競技運動發展及水準具應用性、實務性之自
然、社會或人文科學等領域之運動相關研究發展成果或著作。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申請獎勵:
一、須為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所完成,符合前條規定之研究成果或著作。
二、須為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與步驟,所獲研究成果
之論著。
三、未曾獲得其他機關 (構) 之獎助或獎勵者。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會
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 (代表人) 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備函。
二、申請人個人資料表 (如附表一) 一式四份。
三、申請書 (如附表二) 一式四份。
四、切結書 (如附表三) 一份。
五、完成之成果或著作一式十份。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研究成果或著作,應由全體參與研究者共同提出申請
第 5 條
本會為辦理審查,得設獎勵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
委會) ,共同議定審查標準、程序及獎勵名額;其組織簡則由本會另訂之

本會受前條申請案件,應於四個月內審結。
第 6 條
本辦法獎勵之等第、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特優:一名;獎勵金新臺幣 (下同) 十萬元、獎座一座。
二、優等:以三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八萬元、獎座一座。
三、甲等:以五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五萬元、獎座一座。
四、佳作:若干名;每名獎勵金三萬元、獎座一座。
申請案件若未達審委會所訂標準時,前項各款名額得予從缺。
第 7 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本會定期公開表揚。
第 8 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之研究成果或著作,應授權本會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
之規定重製,作為本會內部參考資料。
第 9 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之研究成果或著作,出版或再版時應加印「本著作獲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案獎勵」字樣,並贈送本會十冊。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獎勵及追繳所獲獎勵金、獎座,並追究其民、
刑事責任:
一、不符第三條規定者。
二、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者。
第 11 條
依本辦法所送之申請資料,無論是否獲得本會獎勵,均不退還。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