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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參加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但本標準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之教育宣導期間參加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繳納報名費。
第 3 條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