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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單科學分課程或學程學分課程認可者,應繳納審查費用。
第 3 條
前條審查費之費額,規定如下:
一、單科學分課程:每一學分,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程學分課程:每一學程,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第 4 條
申請單科學分課程或學程學分課程認可者,已繳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